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4版》、《2024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白皮书》、《2024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研究报告》、涉外继承、借名买房、婚姻住房处分限制、离婚房产分割、代位继承,具体如下:(一)《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4版》发布
近日,育娲人口研究发布了《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4版》,本次报告重点更新了有关女性生育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报告显示,在中国0-17岁孩子的养育成本平均为53.8万元;0岁至大学本科毕业的养育成本平均为约68万元。而上海和北京家庭0-17岁孩子的平均养育成本相对较高,分别为101万元和93.6万元。报告指出由于生育成本过高、女性难以兼顾家庭和工作等原因,中国人的平均生育意愿(理想子女数)几乎为世界最低。2024年5月,CFA北京协会发布了《2024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白皮书》。报告基于一线从业者视角,分析了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各个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者诉求,监管环境对行业格局及方向的重塑,及数字化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与影响。报告系统介绍了各类型机构共同形成的大财富管理生态中,各类机构的资源禀赋、发展路径、及其对行业发展成熟的推动贡献,并展望了财富管理行业的未来规模及格局。
近期,香港投资推广署发布了《2024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研究报告》。报告涵盖了家族办公室的定义、服务范围、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的步骤、法律架构、税务考虑、合规与报告要求,以及雇佣和签证事务等关键信息。此外,报告还探讨了家族治理、慈善事业、影响力投资和虚拟资产等商业考量,总结了业界领袖的见解和投资推广署的服务支持信息,为中高净值家族来港设立家族办公室提供了官方指南。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是涉外继承案件中的关键审判要点,对于该问题的法律适用,本文总结如下: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前,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地是其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被继承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后,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及不动产法定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此外,本文还对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认定、涉外法定继承及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及典型案例解读;对外国法律的查明及提供责任、外国法律的排除适用情形进行了列明;对中外遗嘱的书写、形式及理解差异,遗嘱如涉“信托”“基金会”如何在中国境内落实,遗嘱如涉“信托”“基金会”如何在中国境内落实等高频问题的实操经验和裁判要点进行了分析总结。案情简介:吕某与朱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8月,朱某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吕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4月,涉案房屋登记在朱某一人名下。2014年2月,朱某与计某结婚,2018年4月,朱某与计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在2018年5月将涉案房屋由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2022年10月,朱某与计某离婚。吕某持其与朱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的《产权代持协议书》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儿子朱某只是代自己持有房屋所有权,要求朱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吕某名下,同时要求朱某承担因此需支出的税费和律师费。法官说法:本案中,吕某与朱某系母子关系,与该种亲属关系相牵连的房屋购买及交易出资既是市场行为,也蕴涵家庭身份属性。吕某和朱某主张产权代持、借名买房,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且涉案房屋已在吕某知情的情况下登记为朱某、计某夫妻共同共有,赠与行为已完成,故无权要求计某将基于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三)婚姻住房的处分限制:信托视角的考察
婚姻住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场所,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婚姻住房保护不足。考虑事实和价值层面探讨限制处分婚姻住房的正当性,借鉴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和德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信托角度探讨保护婚姻住房的途径及措施,对婚姻住房处分限制的措施进行立法反思和信托法理的适用分析,通过对信托法理的援用、参照,达到补充法律缺失的功能。
本文作者以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和德国为例,从价值层面分析潜在共有论和婚姻保护论的逻辑,发现婚姻住房存在信托法理适用的余地。假设中国试图导入信托法理对婚姻住房进行处分限制,那么将婚姻中一方配偶的财产受到处分限制的状况与信托财产的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可能的。民事信托最发达的国家英国通过适用信托法理实现了对婚姻住房的处分限制,因此,在目前立法难有突破的情况下,信托法理是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对中国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因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而获取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是该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厘清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建议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阻却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有的法院仅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登记规定来判断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第二种做法,有的法院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案外人基于所有权而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第三种做法,有的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变更登记请求权,可综合考量权利形成时间、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因素来判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在不动产买卖中,当出卖人的债权人欲通过执行不动产来实现债权时,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可通过法律来要求排除执行。本文认为,上述规定值得借鉴,法律有必要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房产所有权人即案外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
(五)代位继承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认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定继承以均等继承为原则,对于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也只是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但是就代位继承而言,代位继承人仅仅是承继了其父或母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涉及赡养义务问题。因此,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决定其能否均等继承的根本在于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一般原则,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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